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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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標準包裝之藥品,指交付病人自行使用之口服錠劑、膠囊劑藥品,其包裝符合藥事法第七十五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具有下列可讓民眾清楚辨識藥品之條件如下: 一、交付病人之藥品包裝為主管機關核准之包裝;或交付病人鋁箔片裝之藥品,其藥品每一片鋁箔紙上所刊印之內容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二、慢性病之藥品為常用包裝規格之包裝數,以供藥事人員以藥品原包裝提供予病人。 三、前述包裝均應完整呈現可供病患或其家屬辨識之藥品資訊,如藥品中文名稱、藥品英文名稱、含量、有效期間,若能更明確提供服用日期者尤佳(如星期一至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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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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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法規
- 期日名詞
- 藥事法 第 75 條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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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