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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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所稱特殊材料項目,指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相關醫療服務診療項目一般材料費及特殊材料費外,得向保險人另行申報之醫療器材給付項目。
- 2.本標準未收載或未暫予收載之藥物,其支付費用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手術材料費、處置費、麻醉費或檢查費項目支付點數內者,不另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亦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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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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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