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標準未收載之品項,由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具本保險藥物納入給付建議書,向保險人建議收載。新藥及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品項者,其建議書應含財務衝擊分析資料,經保險人同意後,始得納入支付品項。前述未收載品項,保險人應依本標準之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並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後,暫予收載。
- 前項屬本標準附件三所列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須向保險人建議收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本標準所列代碼申報費用。
- 未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PIC/SGMP)之藥品,不得建議收載。
- 中藥藥品項目收載及異動,由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藥品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提出建議收載,經藥物擬訂會議擬訂後,由保險人暫予收載;異動時亦同。
- 依第三十三條之二以同分組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者,得不經藥物擬訂會議,由保險人暫予收載。
- 藥品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查驗登記技術與行政資料審核通過核准函者,可先行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 未領有藥物許可證且屬特殊藥品、罕見疾病藥物或屬國內短缺藥物,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之藥物,可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 保險人每年將暫予收載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公告收載於本標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