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三 章之一 價量協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之一 價量協議
- 本標準新收載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於收載前,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及納入給付後三年間之費用支出,與廠商訂定價量協議。
- 本標準新功能類別新收載之第一件特殊材料,依下列條件列為價量協議之品項: 一、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點數換算,於給付後之三年間,有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高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收載時之預估費用未達前款條件,於納入給付後之三年間,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已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 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於前項價量協議期間,併同辦理。
- 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年使用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調整支付點數: 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二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人得視情況調整。
- 前項協議內容由保險人與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除已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外,保險人應於已達列入價量協議條件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協議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者,自該年十月一日起,以原支付點數之百分之九十,調整支付點數。
- 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價作業之範圍。
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品項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