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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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