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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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項目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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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規是描述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1-3 條的規定,其中提到價量協議的期限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可縮短或延長。此外,規定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同屬價量協議類別的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其價量協議期限應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品項一致。這些規定是針對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和調整,確保其符合健保制度的需求。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法規文件和健保局公告,透過具體案例去解釋如何應用這些規定。我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因此建議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和相關公告以獲取最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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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