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項目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