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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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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項目之合計年使用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調整支付點數: 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二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人得視情況調整。
  2. 2.前項協議內容由保險人與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除已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外,保險人應於已達列入價量協議條件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協議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者,自該年十月一日起,以原支付點數之百分之九十,調整支付點數。
  3. 3.價量協議之項目仍屬保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價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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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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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1-2 條規定:「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項目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