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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年使用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調整支付點數: 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二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人得視情況調整。
  2. 前項協議內容由保險人與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除已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外,保險人應於已達列入價量協議條件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廠商進行價量協議。廠商未於保險人通知協議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者,自該年十月一日起,以原支付點數之百分之九十,調整支付點數。
  3. 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價作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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