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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事前審查與特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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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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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或藥物給付規定之特殊專案審查,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特殊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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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藥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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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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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保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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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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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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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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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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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調整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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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價量協議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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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事前審查與特殊審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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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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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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