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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2.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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