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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新收載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於收載前,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及納入給付後三年間之費用支出,與廠商訂定價量協議。
  2. 本標準新功能類別新收載之第一件特殊材料,依下列條件列為價量協議之品項: 一、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點數換算,於給付後之三年間,有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高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收載時之預估費用未達前款條件,於納入給付後之三年間,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已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3. 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於前項價量協議期間,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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