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二)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 (三)BE 對照品藥價。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 (一)有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3.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 4.BE 對照品藥價。 5.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者: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有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①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②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無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高價;一般學名藥無同規格時,依最高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