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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項目藥品屬BA/BE學名藥品同分組分類者,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以不高於本標準已收載BA/BE藥品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價格價。 二、以不高於本標準已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原開發廠藥品價格核價。
  2. 學名藥品完成BE試驗者,得重新提議訂定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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