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通過 BA/BE 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 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 BE 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 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通過 BA/BE 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 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 BE 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 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