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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之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一般學名藥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價。 二、一般學名藥品之支付價格,不得大於 BA/BE 之藥品支付價格,且不高於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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