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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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項目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分組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提議訂定收載之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一般學名藥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一般學名藥品之支付價格,不得大於BA/BE之藥品支付價格,且不高於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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