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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低價。 (二)同規格 BA/BE 學名藥最低價。 (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藥價之百分之八十。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BA/BE 學名藥及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一般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二)BA/BE 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三)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 (四)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 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 BA/BE 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 BA/BE 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仍屬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五)廠商建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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