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5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各層級醫療院所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品項之價格,並加上該建議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建議品項與類似品項之比值,乘以類似品項之健保支付點數得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品項之支付點數計算一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建議品項之支付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