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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2. 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
  3. 前二項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保險人核定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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