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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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 2.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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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