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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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 2.前項案件,因急迫需要於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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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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