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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項目。 二、內容: (一)本保險藥品代碼。 (二)藥商名稱。 (三)申報期間。 (四)聯絡電話。 (五)傳真電話。 (六)藥商統一編號。 (七)聯絡地址。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九)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十)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十一)銷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 (十二)其他與銷售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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