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 (一)應申報特約機構:特約醫院。 (二)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項目。 (三)內容:藥商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藥品項目之本保險藥品代碼。 (四)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二、保險人指定藥品採購資料: (一)應申報特約機構:以特約醫院為限。但必要時,經保險人抽樣之特約診所與藥局,亦應申報。 (二)範圍:依保險人公告之項目。 (三)內容: 1.藥商名稱。 2.藥商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4.聯絡地址。 5.申報資料年月。 6.傳真電話。 7.發票日期。 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9.本保險藥品代碼。 10.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11.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12.發票號碼及發票註記。 13.其他與採購有關之資料。 (四)時程: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