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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7 條

法規代碼
L0060038
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全文 3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種類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引用格式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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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機動性調查): 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同分組項目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項目。
  2. 2.前項機動性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率家數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查採購資料,進行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項目之同分組項目,併同調查及處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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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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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