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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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 2.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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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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