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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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診療、衛生教育指導。 二、開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調劑。 三、給予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四、個案管理。 五、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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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