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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20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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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診療、衛生教育指導。 二、開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調劑。 三、給予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四、個案管理。 五、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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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 一、曾於五年內受健保停約一年以上或終止特約。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一部分之科別時,以該等科別為限。 二、曾於五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但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於二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於一年內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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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指定機構應依戒菸補助計畫,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
  2.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包括補助基準、申報程序、契約之中止或終止、申報費用之扣與追扣、違約之處罰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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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健保特約機構之藥局(以下稱健保藥局)簽訂契約,並補助其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費用。
  2. 前項契約之內容,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3. 健保藥局有第四條所定違反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第一項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