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20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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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診療、衛生教育指導。
二、開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調劑。
三、給予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四、個案管理。
五、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健保特約機構之申請,依戒菸補助計畫所定資格條件審查合格後,指定其提供戒菸服務。
- 指定機構應依戒菸補助計畫,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
-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包括補助基準、申報程序、契約之中止或終止、申報費用之核扣與追扣、違約之處罰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