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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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 一、曾於五年內受健保停約一年以上或終止特約。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一部分之科別時,以該等科別為限。 二、曾於五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但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於二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於一年內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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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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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關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 懲罰性違約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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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