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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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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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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
第四條
之限制: 一、取得
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認定具技術員資格。 二、本辦法發布前已符合本要點之訓練規定,並持續執行人工生殖業務。
前項第二款並須依本要點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補足自九十三年六月起,每年平均八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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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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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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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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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益法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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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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