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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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構應按週填報前一週接受治療個案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附表五)。
- 2.機構應依附表六所列項目為受術夫妻施行健康檢查及評估,並將其結果記錄於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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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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