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4.20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如下:
一、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
二、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
三、捐贈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之資料。
四、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
五、人工生殖個案資料。
六、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資料。
機構辦理生殖細胞捐贈前,應填具生殖細胞捐贈查核申請表(附表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查核。
經第三條查核符合捐贈精子資格者,該機構得於第一次取得精子日起六個月內分次取得其精子,並應確保該捐贈人健康狀況適合捐贈,且其精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
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應於完成日起十四日內填報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通報表(附表二)。
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為受術夫妻施行人工生殖時,應於施術日起十二週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附表三)第一聯,並應於預產日起二個月內填報同表第二聯。
- 機構應按週填報前一週接受治療個案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附表五)。
- 機構應依附表六所列項目為受術夫妻施行健康檢查及評估,並將其結果記錄於附表五。
機構應按季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一季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附表七)。
機構應按年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一年之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情形通報表(附表八)。
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機構之人工生殖相關資料。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4.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