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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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通報之人工生殖資料如下: 一、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 二、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 三、捐贈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之資料。 四、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 五、人工生殖個案資料。 六、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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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