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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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資料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列管: 一、該捐贈人未完成實際捐贈程序,且經通報主管機關者。 二、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全數銷毀,並通報主管機關者。 三、該捐贈人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使用而未有活產,且施術後已無儲存,並通報主管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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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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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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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