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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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第三條查核符合捐贈精子資格者,該機構得於第一次取得精子日起六個月內分次取得其精子,並應確保該捐贈人健康狀況適合捐贈,且其精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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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第三條查核符合捐贈精子資格者,該機構得於第一次取得精子日起六個月內分次取得其精子,並應確保該捐贈人健康狀況適合捐贈,且其精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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