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了菸品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的標示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菸品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並且應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或至個位數,並在做四捨五入時,如果尼古丁檢測值未達零點零五毫克或焦油檢測值未達零點五毫克,就應該依據檢測值標示之。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菸害防制法的相關內容,根據第三十條規定,該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且要求所有在市面上銷售的菸品,包括該法施行前製造進口尚未出售的菸品,都應該適用這個法規。這符合維護國人身體健康的目的,並且要求進口商在進口時,即使菸品未能及時標示尼古丁及焦油之含量,仍應於施行前補貼。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如果菸品的尼古丁含量為0.034毫克,那麼在標示時應該四捨五入為0.03毫克;如果焦油含量為0.23毫克,則應該標示為0.2毫克。這樣的規定符合法律的精神,並且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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