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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2.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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