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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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