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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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需確保長期照顧服務、醫療服務和社會福利服務之間有有效的連結機制,以便服務使用者可以得到轉介和整合性服務。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本件原告為醫院負責醫師,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在此案例中,法院根據該解釋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上的相關法令進行了判決。 根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地方自治團體應予補助之保險費需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亦由地方政府負擔補助,符合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之意旨。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四五號判例意旨,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於行政訴訟案件中,並就信賴保護原則提出了見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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