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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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及費用申報核銷之效率,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有關長照服務提供者簽訂特約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及費用申報核銷之效率,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有關長照服務提供者簽訂特約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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