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7 條
長照機構應將其設立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管道等資訊,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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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應將其設立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管道等資訊,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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