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明定長照機構對所屬登錄長照人員負有督導其製作紀錄之義務。且紀錄之方式及其內容,於長照需要之評估時,自應包括照護計畫;至其他必要內容,將視未來長照人力結構之演變,適時調整訂定於施行細則,以符實務。 二、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保存年限,經參考其他醫事法令,醫療法第七十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七年。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醫事照護之紀錄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七年。
一、於第一項明定長照機構對所屬登錄長照人員負有督導其製作紀錄之義務。且紀錄之方式及其內容,於長照需要之評估時,自應包括照護計畫;至其他必要內容,將視未來長照人力結構之演變,適時調整訂定於施行細則,以符實務。 二、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保存年限,經參考其他醫事法令,醫療法第七十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七年。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醫事照護之紀錄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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