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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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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2. 2.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40515 制定)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明定長照機構對所屬登錄長照人員負有督導其製作紀錄之義務。且紀錄之方式及其內容,於長照需要之評估時,自應包括照護計畫;至其他必要內容,將視未來長照人力結構之演變,適時調整訂定於施行細則,以符實務。   二、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保存年限,經參考其他醫事法令,醫療法第七十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七年。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醫事照護之紀錄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七年。

  • 法令名詞
(1040515 制定)

一、於第一項明定長照機構對所屬登錄長照人員負有督導其製作紀錄之義務。且紀錄之方式及其內容,於長照需要之評估時,自應包括照護計畫;至其他必要內容,將視未來長照人力結構之演變,適時調整訂定於施行細則,以符實務。   二、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保存年限,經參考其他醫事法令,醫療法第七十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七年。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醫事照護之紀錄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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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8 條規定:「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