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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2.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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