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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2. 長照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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