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6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同時長照機構不得拒絕這部分的監督。這意味著地方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受到長照服務的使用者得到監督,而長照機構不得拒絕這樣的監督。一個範例是,地方政府可能會與相關的民間團體合作,來監督和評估長照機構的服務品質,以確保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接受長照服務品質之監督責任。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接受長照服務品質之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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