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擴充或遷移。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或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2. 長照機構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 長照機構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4. 長照機構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