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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一、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裁處罰鍰及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得按次處罰。 三、考量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倘有對其服務對象為遺棄、虐待等侵害權益之情事,其受非難程度應高於合法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違反相同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違規態樣及較高之罰鍰金額。 四、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且因前項情事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裁處罰鍰及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得按次處罰。 三、考量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倘有對其服務對象為遺棄、虐待等侵害權益之情事,其受非難程度應高於合法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違反相同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違規態樣及較高之罰鍰金額。 四、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且因前項情事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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