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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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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一、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
  2. 2.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3. 3.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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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518 增訂)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一、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裁處罰鍰及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得按次處罰。   三、考量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倘有對其服務對象為遺棄、虐待等侵害權益之情事,其受非難程度應高於合法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違反相同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違規態樣及較高之罰鍰金額。   四、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且因前項情事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

(11005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裁處罰鍰及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得按次處罰。   三、考量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倘有對其服務對象為遺棄、虐待等侵害權益之情事,其受非難程度應高於合法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違反相同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違規態樣及較高之罰鍰金額。   四、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且因前項情事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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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1 條規定:「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