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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