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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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為其所僱用之長照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未符其他有關勞動法律者,則依各該違反之法律予以處罰。 三、另對於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之長照特約單位,為免影響長照人員之權益,並為維護服務對象之照護品質,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為其所僱用之長照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未符其他有關勞動法律者,則依各該違反之法律予以處罰。 三、另對於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之長照特約單位,為免影響長照人員之權益,並為維護服務對象之照護品質,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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