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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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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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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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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518 增訂)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為其所僱用之長照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未符其他有關勞動法律者,則依各該違反之法律予以處罰。   三、另對於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之長照特約單位,為免影響長照人員之權益,並為維護服務對象之照護品質,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之規定。

(11005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為其所僱用之長照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未符其他有關勞動法律者,則依各該違反之法律予以處罰。   三、另對於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之長照特約單位,為免影響長照人員之權益,並為維護服務對象之照護品質,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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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8-1 條規定:「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