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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機構違反收費規定之罰則。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追收擅自減免之費用。 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禁止長照特約單位減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之長照服務給付費用,於第一項增訂長照特約單位違規之罰責,並明定擅自減免之費用應予追收。 二、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條文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明定長照機構違反收費規定之罰則。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禁止長照特約單位減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之長照服務給付費用,於第一項增訂長照特約單位違規之罰責,並明定擅自減免之費用應予追收。 二、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條文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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