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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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明定非長照人員違反不得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機構違反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服務等規定之罰則。 三、第三款明定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機構名稱時之罰則。
一、第一款明定非長照人員違反不得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機構違反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服務等規定之罰則。 三、第三款明定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機構名稱時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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