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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61 條

  1. 1.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人員之訓練課程,其與本法施行前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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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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