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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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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
法令
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
廢止
原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主管機關
得
撤銷
原評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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