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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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評鑑之主辦機關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社區式長照機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居家式長照機構)及含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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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