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評鑑之主辦機關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社區式長照機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居家式長照機構)及含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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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評鑑之主辦機關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社區式長照機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下稱居家式長照機構)及含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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