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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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評鑑業務,主辦機關得委託具長照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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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評鑑業務,主辦機關得委託具長照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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